## 开场:一句 “一定要注意安全”,真的够了吗?
在企业里,最常听见的 “口头禅” 莫过于那句 “一定要注意安全”。喊了千百遍,可每到年底盘点,总有人倒在那些 “本可以避免” 的事故里。
**光有这句话,远远不够。** 安全不是一句口号,而是一套刻进骨子里的责任体系。
## 一、先看血淋淋的现实:2025 年的那几场大火与爆炸
为什么要把 “安全第一课” 放在岁末年初?因为 2025 年留给我们的教训,实在太过沉重。
**2025 年 11 月 26 日,香港大埔宏福苑突发五级火警。** 27 日凌晨,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公开表示 “极度重视”,首要工作是扑灭火情、救助伤者 —— 但最终,这场大火至少造成 **161 人遇难**。这不是一个数字,是 161 个家庭的支离破碎。
而这一年,类似的悲剧远不止这一起。我们不妨把 2025 年的事故清单摊开来看:
表格
| 事故 | 时间 | 地点 | 伤亡 | 祸根 |
| — | — | — | — | — |
| 张家口利广菜市场火灾 | 1 月 4 日 | 河北张家口 | 8 死 15 伤 | 线路老化、可燃物堆积,初期处置不当 |
| 泰州惠利生物科技爆炸 | 3 月 11 日 | 江苏泰州 | 8 死 4 伤 | 非法生产,残留丙酮蒸气遇静电闪燃 |
| 隆化国恩老年公寓火灾 | 4 月 8 日 | 河北承德 | 20 人死亡 | 移动插排短路,防火与应急管理存在严重缺陷 |
| 获嘉县大鑫化工爆炸 | 7 月 23 日 | 河南新乡 | 3 死 2 伤 | 非法生产、违规动火,事故还曾迟报 |
| 山西医科大学泵站中毒 | 7 月 23 日 | 山西太原 | 3 人死亡 | 未报批、无防护进入泵站,盲目施救 |
| 龙佰襄阳钛业闪爆 | 9 月 2 日 | 湖北襄阳 | 5 死 1 伤 | 违规动火作业引发闪爆 |
| 鹤壁鹤鑫化工中毒 | 9 月 29 日 | 河南鹤壁 | 5 死 3 伤 | 硫酸溢流入化粪池产生硫化氢 |
| 昆明火车站列车碰撞 | 11 月 27 日 | 云南昆明 | 11 死 2 伤 | 施工人员未接调度命令提前上道 |
| 大通沟煤矿透水 | 12 月 21 日 | 黑龙江 | 5 人遇难 | 井下透水 |
| 大营煤矿煤与瓦斯突出 | 12 月 24 日 | 云南镇雄 | 4 死 3 失联 | 疑似煤与瓦斯突出 |
**看完这张表,谁还能说 “安全跟我没关系”?** 事故的背后,是几十上百个家庭的破碎;而对违法经营者、对履职不力的监管者,等待他们的必将是严惩。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所以,请从每一位负责人的安全意识提升开始 —— 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真正扛起来。
## 二、站在 “安全第一” 的高度:习近平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
安全生产,历来被摆在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反复强调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中央的基调,写在几次重大灾害的批示里,也写进了一次次重要指示里:
– **2025 年 11 月**,就香港大埔宏福苑重大火灾作出指示,向遇难人员和殉职消防员表示哀悼,要求全力以赴扑灭火灾、把伤亡降到最低;
– **2025 年 7 月**,就防汛救灾工作强调,正处 “七下八上” 防汛关键期,要树牢底线思维、极限思维,落实落细各项防汛措施,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处置;
– **2025 年 5 月**,就贵州黔西游船倾覆事故作出指示,强调千方百计搜救落水人员、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多发势头;
– **2025 年 4 月**,就辽宁辽阳饭店火灾作出指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防范遏制重大安全事故;
– **2025 年 2 月**,就四川筠连山体滑坡作出指示,强调强化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重特大灾害事故;
– **2025 年 1 月**,就西藏定日 6.8 级地震作出指示,要求全力搜救、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这些指示背后,是始终如一的原则 ——**”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要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绝不要带血的 GDP。
具体怎么落地?习近平总书记总结过六大要点:
1. **强化红线意识、实施安全发展战略**—— 城镇规划、开发区和工业园设计,都要遵循 “安全第一” 方针,把安全生产与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紧密结合;
2. **抓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落实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3.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中央企业更要做表率;
4. **加快安全监管改革创新**——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强化基层监管力量;
5. **全面构建长效机制**—— 坚持 “常、长” 二字,经常抓、长期抓,做到 “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
6. **领导干部要敢于担当**——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领导干部 “不要幻想当太平官”,要居安思危、临事而惧,有睡不着觉、半夜惊醒的压力。
一句话概括中央的要求:**命字在心,严字当头,敢抓敢管,绝不懈怠。**
## 三、十五道 “硬杠杠”: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光有认识还不够,还得有抓手。为此,国务院安委会梳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和以往管用举措,制定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十五条措施**,部署各方力量全力抓好安全防范工作。
这十五条,可以压缩成 “5 个责任、4 个整治行动、3 个重要任务、2 个重要办法、1 个全面统筹”:
**五个责任(严到底)**
– **01 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靠前协调,定期主持常委会研究安全重大问题;
– **02 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定领导 “职责清单”” 年度任务清单 “,安委会实体化运行、定期研判重大风险;
– **03 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按 “三管三必须” 和 “谁主管谁负责” 原则,编制权力责任清单,应急部门发挥统筹协调作用;
– **04 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不仅要追直接责任,还要追究党委政府领导、部门监管责任;
– **05 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搞 “挂名矿长”、层层设 “防火墙” 逃避责任的,依法追究实际控制人责任,重特大事故责任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主要负责人。
**四个整治行动(动真格)**
– **06 深入扎实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列出清单、压实责任、限期整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排查不认真的 “当事故对待”;
– **07 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严把项目审批安全关,淘汰落后产能,不达标项目不得上马开工;
– **08 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坚持 “谁的资质谁负责、挂谁的牌子谁负责”;
– **09 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纳入统一管理,危险岗位严控派遣用工,未培训合格不得上岗。
**三项任务(补短板)**
– **10 重拳出击 “打非治违”**:对非法盗采、危化品非法生产运输、层层转包等依法停产整顿、关闭取缔,深挖 “保护伞”;
– **11 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强化精准执法、专业执法,推行异地交叉检查、在线远程巡查;
– **12 着力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配齐建强市县两级队伍,提高执法专业能力。
**两个办法(堵漏洞)**
– **13 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用好 “吹哨人” 制度,保护举报人,有功人员实行重奖;
– **14 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瞒报一律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必要时提级调查。
**一个统筹**
– **15 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处理好 “红灯”” 绿灯 “”黄灯” 的关系,坚持稳中求进。
归纳起来,这十五条措施有五个突出特点:**突出责任落实、突出督查检查、突出治理违法违规行为、突出源头治理、突出严格执法。**
落到企业层面,就是 “落实措施五个必须”:
1. **必须再深化再提高认识**—— 党委党组安排理论中心组专题学习;
2. **必须全面压紧压实责任**—— 把会议精神穿透到基层、落到岗位职工,安全生产考核实行一票否决,事故追责上追一级;
3. **必须深入扎实开展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列出清单、限期整改、动态清零,高危行业带头减少危险作业人数,建立 “谁检查、谁负责” 责任制;
4. **必须盯紧守牢重点行业重点领域**—— 对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领域心中有数、挂牌督办,严查分包商资质、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到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培训;
5. **必须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
## 四、把责任写进法律:安全生产法里的 “主体责任”
认识到位、措施到位,最终都要靠**安全管理**的制度兜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用一系列条款,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钉得死死的。这里挑几条最要命的:
– **主要负责人七项职责(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投入有效实施、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事故 —— 缺一不可;
–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十二条)**: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并加强监督考核;
– **资金投入(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投入不足的后果由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投资人承担;
– **机构与人员配备(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及危化品单位必须设置机构或专职人员;其他单位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的设机构或专职人员,100 人以下的设专职或兼职人员;
– **机构与专职人员职责(第二十五条)**:拟订制度规程预案、组织教育培训、辨识评估危险源、检查隐患、制止违章、督促整改;
– **负责人和人员培训(第二十七条)**:必须具备与本单位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单位负责人考核合格,矿山等应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第二十八条)**:培训不合格不得上岗,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
– **新工艺新设备培训(第二十九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必须掌握其安全特性、采取防护措施并专项培训;
–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第三十条)**:持证上岗;
– **”三同时”(第三十一条)**: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安全评价(第三十二条)**:危化品生产储存装卸、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评价;
– **警示标志(第三十五条)**、**安全设备管理(第三十六条)**:设备符合国标或行标、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并记录签字,严禁关闭破坏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或篡改数据;
– **危险物品特殊管理(第三十七条)**、**淘汰制度(第三十八条)**:严禁使用应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重大危险源管理(第四十条)**: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如实告知应急措施,并报政府部门备案、信息共享;
– **隐患排查治理(第四十一条)**: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及时报告并向职工通报;
– **场所与宿舍安全(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疏散通道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禁止锁闭封堵;
– **危险作业现场管理(第四十三条)**:动火、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 **从业人员管理义务(第四十四条)**:如实告知危险因素、防范和应急措施,关注员工身心状态、做好心理疏导;
– **劳动防护用品(第四十五条)**:提供符合标准的防护用品,监督教育员工按规佩戴;
– **安全检查与报告(第四十六条)**:安全管理人员经常性检查、如实记录,问题立即处理或及时报告;
– **协作与发包管理(第二十五、二十六条)**:多单位同区域作业要签订协议、指定专人协调;发包出租必须统一协调管理、定期检查,严禁转包挂靠;
– **事故抢救(第二十七条)**:主要负责人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 **工伤保险与安责险(第二十八条)**: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一句话:**法条读得懂不难,难的是件件落地。** 而这些法条背后,站着一部威力巨大的 “牙齿”—— 刑法。
## 五、刑法利剑:安全生产刑责 “十六宗罪”
如果履职不到位,可能不是 “罚点钱” 那么简单,而是 ——**牢狱之灾**。江苏响水 “3・21” 特大爆炸事故案就是最典型的警钟:**53 人被判刑,7 个被告单位被处罚**。原天嘉宜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 155 万元;倪家巷集团被罚 2000 万元,两任董事长分别获刑十二年和十三年;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安全科长和 5 名安全员等,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九年不等有期徒刑。
生产安全事故可能触犯的刑事罪名,归纳起来有**”十六宗罪”**:
1. **危险作业罪**(刑法 134 条):关闭破坏安全监控报警救生设备、拒不执行停产整改指令、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高危作业,有发生重大伤亡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 **重大责任事故罪**(134 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致重大伤亡的,处三年以下;情节特别恶劣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3.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134 条第二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或明知重大隐患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处五年以下;特别恶劣的,五年以上;
4.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35 条):安全设施或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致重大伤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特别恶劣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5. **危险物品肇事罪**(136 条):违反爆炸、易燃、放射、毒害、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致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后果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6.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37 条):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致重大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7. **消防责任事故罪**(139 条):违反消防法规、拒绝整改致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8.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139 条之一):事故后不报或谎报、贻误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此外还有环境污染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重大飞行事故罪、交通肇事罪等 —— 合称 “十六宗罪”。
**责任主体要看清**:不只是 “直接干活的人”。刑法第 134 条、第 135 条、第 139 条之一所覆盖的犯罪主体,包括**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也就是说,坐在管理层位置上的你,恰恰是最容易被追责的那一批。
来看两个真实案例,感受一下 “红线” 有多硬:
**案例一:首起危险作业罪。** 2021 年 3 月,杭州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厂区一仓库窗户被人为遮挡、形迹可疑。打开一看,里面竟堆放了 176 瓶危化气瓶 —— 二氧化碳、氧气、乙炔、混合气体、氮气一应俱全。更令人后怕的是,仓库紧邻员工宿舍楼,宿舍里还住着几十个工人,一旦爆炸后果不堪设想。经查,该仓库所属公司并未取得带储存设施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最终,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刑事拘留 —— 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全国首起危险作业犯罪案件。
**案例二:吊钩脱钩夺命。** 冀州某小区建筑工地,塔吊起吊灰罐运送时突然坠落,砸死正在地下车库拧钢筋的被害人刘某。原因竟是塔吊的吊钩防脱钩装置损坏后未及时更换。可更可怕的是,这种损坏有不少是 “人为” 的 —— 一些一线操作工为了挂重物方便,索性把防脱钩装置拆掉,殊不知很多人正是丧命于此。最终,安全员康某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塔吊司机和指挥员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各判六个月缓刑一年。
**事故报告别忘了时间线**: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 小时内**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越级直接报告,同时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迟报、瞒报、谎报,本身就是犯罪。
**入罪门槛也讲清楚了**: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三个标准满足其一,即构成犯罪**。这条红线,务必刻在心里。
## 结语:从 “会喊口号” 到 “真能落地”
回头看这堂课,其实就讲了一件事:**安全要重视,更要重实。**
– **安全第一**—— 要有保证安全的主管意愿;
– **预防为主**—— 要有控制风险的实际能力;
– **综合治理**—— 要有消除隐患的方法体系。
怎么落到实处?通过**安全理念**形成公司文化,通过**安全体系**实现系统化管理,通过**安全技术**预防和控制风险,通过**安全工具**实现有效保障 —— 组织、人员、制度、资金,一个都不能少。
领导,是关键。**有感领导**,意味着你要让员工看得到、感觉得到你对安全的重视,而不只是听你说。
各位企业负责人、各位中高层管理者:安全事故不会提前打招呼。今天的每一次隐患排查、每一场安全生产培训、每一条制度落地,都是在为明天买保险。别等 “亡羊补牢”,也别把 “一定要注意安全” 只挂在嘴边。责任在肩,请即刻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