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刑法修正案》解读培训内容预览:
该文档是 2021 年 2 月 21 日由一为安全百科讲师开展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读培训 PPT 内容,围绕安全生产刑事法律相关知识展开,旨在帮助听众树牢法治意识,实现安全发展,核心内容可分为四大板块,同时结合典型判例强化认知。
一、安全生产刑事犯罪罪名
文档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刑事犯罪罪名,具体如下: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安全生产现实危险犯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二、安全生产刑事犯罪涉及主体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不同罪名对应的可能涉及主体:
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犯罪主体为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同时明确,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实施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采取威逼胁迫恐吓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等行为之一的,认定为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三、《刑法修正案(十一)》涉安全生产条款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其涉安全生产条款修订具有重大意义与明确内容:
(一)重大意义
这是国家层面推动修订《刑法》修正案、将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入刑的重大成果,充分体现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理念,尤其突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避免实害发生的导向,将可能导致事故的严重违法行为提前纳入刑法规制,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轻刑区别于已发生实害的严重犯罪,体现 “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二)主要修订内容及条文解析
修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增加了放任冒险作业的情形,即存在隐患即使无强迫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最高可判十五年有期徒刑。
新增三类安全生产现实危险犯罪: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明确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无伤亡后果也可能构成犯罪: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修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新增 “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为犯罪主体,其中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属于加重情节,中介机构人员虚假评价可能构成犯罪,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
四、“严重后果”“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的认定及典型判例
(一)认定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不同罪名对应的 “严重后果”“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认定标准:
“造成严重后果” 或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起刑点:1、3、1):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条款行为,发生安全事故且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或其他造成严重后果 / 重大安全事故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实施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行为,有上述情形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实施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行为,有上述情形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实施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行为,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加重刑罚:3、10、5):实施相关条款行为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重伤十人以上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或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等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实施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行为,有上述情形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实施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行为,有上述情形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施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行为,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重伤十人以上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或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 “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情节严重”: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抢救,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或实施决定不报等阻碍事故抢救行为,或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或采用暴力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后果扩大,或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同时明确,与负有报告职责人员串通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抢救且情节严重的,以共犯论处。
(二)典型判例
山东省青岛市 “11・22” 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2013 年 11 月 22 日发生,造成 62 人死亡、136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7.5 亿元。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强调,部分企业安全意识淡薄、管理松弛、违规违章严重,事故防范与应急处置措施不落实,所有企业需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投入、培训、基础管理、应急救援到位。
天津港 8・12 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2015 年 8 月 12 日发生,爆炸总能量约 450 吨 TNT,造成 165 人遇难、8 人失踪,大量建筑物、商品汽车、集装箱受损,直接经济损失超 68 亿元。习近平总书记指示要求牢牢记取血的教训,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意识与主体责任。
江苏响水 3・21 特大爆炸事故:2019 年发生,习近平总书记三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对事故的重视与后续处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