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EHS专业资料 EHS资料 安全资料 【PPT】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PPT】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PPT】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课程预览:

【PPT】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PPT】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PPT】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PPT】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PPT】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内容介绍:

该文档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PPT 内容,围绕安全生产相关核心知识展开,共分为四大板块,系统阐述了安全生产领域的法规体系、人员权利义务、工伤认定标准及具体法律规定,旨在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与合规操作能力。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此部分明确了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层级结构,涵盖多个类别,形成了全面且具有约束力的制度框架,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根本法律依据:
根本依据: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最高法律准则。
法律层面:包括基础法、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是安全生产领域法律效力较高的规范,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方向和核心要求。
法规层面:包含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和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前者由国务院制定,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后者由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针对地方特色安全生产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层面:分为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和地方政府规章(由地方政府制定),进一步细化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操作标准。
标准层面:安全生产标准,涵盖矿山安全类、劳动防护用品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类以及其他工矿商贸安全生产规程类,为不同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提供技术规范和操作依据。
二、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双重身份 —— 既依法享有安全生产保障权利,也需履行相应安全生产义务,平衡了个人权益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需求:
(一)从业人员权利
知情权: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确保自身对工作环境安全风险有清晰认知。
建议权:可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提出建议,推动企业优化安全生产管理流程和措施。
索赔权:因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保障自身因事故遭受损失后的经济权益。
批评、控告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监督企业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拒绝违章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避免因不合理指令导致安全事故。
紧急避险权: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且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行使此项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从业人员义务
遵守制度与服从管理: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服从管理,确保生产活动按规范进行。
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减少作业过程中安全风险对自身的伤害。
报告安全隐患: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需及时处理,防止隐患扩大引发事故。
接受教育与培训: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应急处理能力,满足岗位安全生产要求。
三、工伤认定基础
详细界定了工伤认定的不同情形,包括应当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以及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况,为工伤处理提供明确判断标准: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醉酒导致伤亡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等情形。
四、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此部分以具体法条条款为核心,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从业人员管理要求、生产设施设备管理规范等内容,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执行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关键条款:
主要负责人职责(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负责人与管理人员资质(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和管理人员,需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且考核不得收费。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安全生产知识、熟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未经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新工艺等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需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教育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由国务院相关部门确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安全风险。
安全设备管理(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需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需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且维护保养、检测情况需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特种设备与危险容器管理(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需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经专业资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结果负责;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危险物品与宿舍距离(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且应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需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出口。
规章制度执行与风险告知(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劳动防护用品提供(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检查(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应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需记录在案。
安全生产经费(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保障安全生产相关投入。
项目发包出租管理(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生产经营单位需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工伤社会保险(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保障从业人员工伤后的基本权益。
从业人员权利重申(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单位不得因此损害其权益;因生产安全事故受损的从业人员,除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民事法律有获得赔偿权利的,可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从业人员义务重申(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作业中需遵守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以提升安全能力;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者及时处理。

在线客服

点击联系客服 点击联系客服

在线时间:09:00-18:00

关注微信公众号

关注微信公众号

客服邮箱 fuwu@yiweiehs.cn

微信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二维码关注

一为安全百科

微信扫一扫二维码关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