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最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学习课件预览:
【PPT】最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学习课件内容介绍:
该课件围绕 2021 年修订并于 9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展开,从修订背景、总体要求、对不同主体的要求及修改内容解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旨在帮助学习者全面掌握新安全生产法的核心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修订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其修订历程丰富,2002 年 6 月 29 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同年 11 月 1 日实施;2009 年 8 月 27 日、2014 年 8 月 31 日分别进行第一次、第二次修正;2020 年 11 月 25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修正草案,2021 年 6 月 1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完成第三次修订并于 2021 年 9 月 1 日施行。
从实施效果看,该法律作用显著,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从 2002 年约 14 万人降至 2020 年 2.71 万人,下降 80.6%;重特大事故起数从 2001 年 140 起降至 2020 年 16 起,下降 88.6%。但当前传统隐患未完全消除,新风险不断涌现,事故下降进入瓶颈期,且新发展阶段对安全生产要求更高,此时修订法律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
二、新安全法总体要求
新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基础法、综合法,有明确的总体要求。在领导层面,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方针上,秉持 “以人为本,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机制方面,实行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首要任务是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最终目标为保障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和谐、实现安全发展;法律途径则是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与企业主体责任。
三、新安法对企业的要求
企业需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工作负责,同时确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实行 “三管三必须” 机制,企业要遵守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与规章制度,加大投入,改善条件,推进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双重预防机制。
企业主要负责人需履行七项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实施规章制度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投入、建立双重预防机制、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事故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也有七项职责,如参与拟订制度预案、组织培训、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等。
此外,企业还需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关注从业人员身体、心理状况与行为习惯,落实从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对违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处理。在违法处罚方面,有连续处罚机制,未消除事故隐患可能被追究刑责。高危行业、领域企业需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投保将面临罚款。发生事故后企业要及时救治人员,保障从业人员获得赔偿的权利,按规定报备重大危险源信息,不得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关闭、破坏相关安全设备或篡改数据,餐饮等行业使用燃气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同时,针对企业不同违法情形,明确了不同额度的罚款、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等处罚措施,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管理人员的处罚也根据事故等级和责任大小有相应规定。
四、新安法对政府部门的要求
政府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需做好规划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等衔接,加强基础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还需建立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在协调与监管机制上,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类园区需明确监管机构与职责,加强监管力量。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或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对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新兴行业、领域监管职责不明确时,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按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管部门,各监管部门需相互配合、信息共享。
政府部门还需推动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渠道,受理并处理举报,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核查。同时,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及时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国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应急救援信息系统,乡镇政府等需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协助履行应急救援职责。事故调查处理要遵循科学严谨等原则,及时公布报告,相关部门需在批复后一年内评估整改情况,对未履行职责者追责,明确行政处罚的决定主体与权限,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五、新安法对第三方机构的要求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第三方机构,需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对其出具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同时要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若第三方机构出具失实报告,将被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3 万至 10 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需承担赔偿责任;若存在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将被没收违法所得,根据违法所得数额处以不同额度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至 10 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被吊销相应资质和资格,5 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六、新安法修订内容解读
此次修订对多条法律条文进行了修改,涵盖多方面内容。在指导思想与原则上,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强调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完善 “三管三必须” 机制;对生产经营单位职责,要求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关注从业人员身心状况,明确高危行业投保责任等;政府部门职责方面,完善规划衔接、协调机制、监管职责划分,建立举报、违法行为信息库、联合惩戒等制度,加强应急能力建设与事故调查处理;第三方机构管理上,规范资质要求与行为,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同时,对法律条文中的部门名称、责任表述、处罚方式等进行调整,如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修改为 “应急管理部门”,明确部分处罚措施的强制性等,进一步完善法律内容,强化安全生产各环节的责任与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