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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主要负责人及各级领导安全生产专题培训

【PPT】主要负责人及各级领导安全生产专题培训课程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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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主要负责人及各级领导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内容介绍:

该培训文档围绕安全生产展开,从政策理论、具体措施、责任要求、违法处罚及刑事罪责等多方面,系统阐述安全生产相关知识,旨在强化主要负责人及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意识责任落实能力。
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提出 “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其重要论述包含六大要点:强化红线意识,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抓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落实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要求企业做到安全投入、培训、基础管理、应急救援 “四到位”;加快安全监管方面改革创新,加强功能区监管,用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全面构建长效机制,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防预控体系,做到 “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领导干部要敢于担当,居安思危,严抓安全生产,不可懈怠疏忽。此外,总书记在不同时期针对安全生产作出多项指示,如 2022 年强调做好安全生产和涉海违法犯罪打击,2020 年指出不能搞安全生产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根本遵循。
二、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一)出台背景
因近期部分地区和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频发,暴露出安全发展理念不牢、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安委会制定该措施,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环境。
(二)具体内容
可划分为 5 个责任、4 个整治行动、3 个重要任务、2 个重要办法、1 个全面统筹:
5 个责任:严格落实地方党委、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严肃追究领导和监管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如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故意推卸责任发生重特大事故需直接追究集团公司相关负责人责任,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4 个整治行动:深入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重大风险隐患,挂牌督办重大隐患;重拳出击 “打非治违”,针对矿山盗采、危化品非法生产运输等行为,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等措施,深挖 “保护伞”;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追究发包方、承包方责任,国有企业需发挥表率作用;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推行异地交叉检查,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
3 个重要任务: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安全风险评估机制,传统产业转移和化工项目需符合安全标准,违规审批造成事故要终身追责;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将其纳入统一管理,危险岗位严控用工数量,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着力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配齐建强市县两级队伍,提升专业化水平和执法保障能力。
2 个重要办法: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鼓励公众和企业内部员工举报,保护举报人并落实奖励;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严格事故直报制度,瞒报事故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或提级调查。
1 个全面统筹: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引导良好市场预期。
(三)特点与落实要求
该措施突出责任落实、督查检查、治理违法违规行为、源头治理、严格执法五大特点。落实需做到深化安全认识,党委党组组织学习总书记论述;全面压实责任,建立责任体系,将安全生产考核纳入业绩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事故责任上查一级;深入排查整治隐患,列出清单限期整改,建立检查责任制;紧盯重点行业领域,挂牌督办重大风险,加强分包商管理;统筹疫情防控、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落实属地防控责任。
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需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体体现在多个方面: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若因未保证资金投入导致不具备条件,未发生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资金,逾期未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发生事故的,投资人需承担责任,主要负责人可能被撤职,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职责与责任:主要负责人负有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投入、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双重预防机制、组织应急救援预案制定与实施、及时报告事故等 7 项职责。未履行职责未发生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发生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且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后,五年内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主要负责人。同时,发生事故后,根据事故等级,应急管理部门按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年收入的 40% – 100% 处以罚款。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需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建立监督考核机制,确保责任制落实。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需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后果的,相关责任人需承担责任。
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配备: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需设置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从业人员少于 100 人的,可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未按规定设置或配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逾期未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加重处罚。
安全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具备相应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矿山等高危行业相关人员需经考核合格。生产经营单位需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掌握必要知识和技能,培训不合格不得上岗,同时要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情况。对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需纳入统一管理并进行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时,需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未按规定培训或考核的,将面临罚款、停产停业整顿等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特种作业人员需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未取得资格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逾期未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加重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及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装卸建设项目,需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需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施工单位需按批准设计施工,竣工后安全设施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设计审查、施工或验收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并罚款,逾期未改加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警示标志设备管理:生产经营单位需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等需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需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做好记录并签字。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设备、设施或篡改相关数据,餐饮等行业使用燃气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未设置警示标志、安全设备不符合要求或未维护检测等,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逾期未改加重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物品与重大危险源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对重大危险源需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应急措施,同时向有关部门备案。未按规定管理危险物品或重大危险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逾期未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加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生产经营单位需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如实记录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需向有关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需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信息系统,建立督办制度。未建立排查治理制度或未报告重大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逾期未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加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责令立即或限期消除并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加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管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不得在同一建筑内,且距离需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需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不得占用、锁闭、封堵出口和疏散通道。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逾期未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作业管理: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需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遵守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未安排专门人员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逾期未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加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生产经营单位需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关注从业人员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需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未告知相关信息或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将面临相应处罚。
安全生产协作与发包出租管理: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作业,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需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指定专职人员协调。生产经营单位将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他人,需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安全职责,且承包、承租单位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发包、出租单位需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检查。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逾期未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导致事故的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矿山、金属冶炼等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不得倒卖、出租资质,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违反规定的将面临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抢救与报告:发生安全事故后,主要负责人需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需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主要负责人不组织抢救、擅离职守或逃匿,以及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 60% – 100% 的罚款,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保险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未按规定投保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逾期未改加重处罚。
四、安全生产违法条款解读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多种违法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除上述在主体责任部分提及的处罚外,还包括:
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的,首次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导致事故的,暂停或吊销相关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 20% – 50%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执法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按日连续处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关闭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180 日内三次或一年内四次受到行政处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等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吊销相关证照,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主要负责人。
事故赔偿: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执行仍不能足额赔偿的,应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随时请求法院执行。
五、安全生产刑责 “十六宗罪”
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的刑事法律责任包含十六宗罪,文档重点解读了部分罪名: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在关闭、破坏安全设备或篡改数据、拒不执行整改措施、未经批准从事高危作业等情形,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和作业组织者、违章指挥者。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主体涵盖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一线员工违章作业也可能构成该罪。入罪门槛为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主体为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强令” 包括利用职权强制、采取威逼胁迫手段、掩盖隐患组织作业等情形。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主体包括对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消除隐患可能构成该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主体包括负有报告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如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现场人员可直接报告。
文档还通过江苏响水 “3・21” 特大爆炸事故案、杭州萧山危险作业案、冀州建筑工地事故案等案例,直观展示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责任,避免触犯法律面临刑事处罚。同时,提出安全生产需秉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理念,通过形成安全文化、建立安全体系、运用安全技术、借助安全工具,从组织、人员、制度、资金等方面提供保障,确保企业安全条件合法合规、日常管理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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