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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新安法解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权与责

【PPT】新安法解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权与责课件预览:

【PPT】新安法解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权与责 【PPT】新安法解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权与责 【PPT】新安法解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权与责 【PPT】新安法解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权与责 【PPT】新安法解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权与责 【PPT】新安法解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权与责 【PPT】新安法解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权与责 【PPT】新安法解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权与责 【PPT】新安法解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权与责 【PPT】新安法解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权与责 【PPT】新安法解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权与责 【PPT】新安法解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权与责 【PPT】新安法解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权与责 【PPT】新安法解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权与责 【PPT】新安法解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权与责

【PPT】新安法解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权与责内容介绍:

该文档是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 号)的培训 PPT 内容,围绕办法的修订背景、内容概述、主要变动展开详细介绍,旨在帮助企业理解并落实新办法要求。
一、修订背景
2022 年 11 月 21 日,财政部与应急部联合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并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在财政部官网发布。此次修订旨在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投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 2012 年版办法的更新完善,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等 10 多个领域企业。
二、内容概述
办法共四章六十九条,结构清晰,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进行全面规范。
第一章 总则:明确立法目的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维护企业、职工及社会公共利益。界定适用企业范围,包括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等 12 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定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为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确立 “筹措有章、支出有据、管理有序、监督有效” 的管理原则,并列出费用可用于的七大支出范围,如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相关支出、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支出等。
第二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按行业细分,针对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等 12 类企业,分别明确提取依据、提取标准及具体使用范围。例如,煤炭生产企业按当月原煤产量提取,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吨煤提取 50 元,费用可用于落实综合防突措施、冲击地压防治等支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矿山工程按 3.5% 提取,费用可用于完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应急救援相关支出等。
第三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编制年度提取和使用计划并纳入财务预算,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且专项核算,职工薪酬福利不得从中支出,年度结余结转下年,赤字需年末补提。同时,对特殊情况作出规定,如新建和投产不足一年企业的提取方式、企业结余达一定比例可暂停提取等;明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以及企业、建设单位等未按规定执行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规范费用会计处理,规定范围外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方式,明确自营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销售企业等参照相关生产企业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赋予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等制定特定行业具体办法的权力,明确办法解释权归财政部和应急部,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 年版办法同时废止。
三、主要变动
适用行业范围扩大与调整:新增民用爆炸品生产、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调整交通运输、冶金、机械制造三类行业(企业)范围;单列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并明确其不同业务类型的提取标准,如每吨原油提取 20 元,每千立方米原气提取 7.5 元等。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调高:适度提高煤炭、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烟花爆竹、机械制造六类行业(企业)标准。例如,煤炭生产企业中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提取标准从吨煤 30 元提至 50 元;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矿山工程项目提取标准从 2.5% 上调到 3.5%;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不同营业收入区间提取比例均有上调。
安全费用使用范围扩大:结合近年企业安全生产需求,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重大危险源检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运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职工发现并报告安全隐患的奖励等纳入支出范围。同时,各行业有额外新增支出项,如煤炭生产企业增加冲击地压矿井防冲措施、智能化升级等支出,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增加地下矿山冒顶片帮防治设施设备、尾矿库销库费用支出等。
监督管理机制优化:简化安全费用缓提、少提审批流程,企业满足条件后报备即可;取消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提取使用情况的备案要求;将 “专户核算” 调整为 “专项核算”;明确监管部门建立安全费用年度统计制度;新增追责条款,为执法提供依据。
体现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精神:将此前应急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外的交通、军用等领域相关企业,如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等纳入管理;由财政部牵头编制办法,因其管理业务范围更广,同时统一将相关监管机构表述调整为 “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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