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新《安全生产法》宣贯解读课件预览:
【PPT】新《安全生产法》宣贯解读内容介绍:
一、法律修订与实施基础信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公布,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法、综合法,核心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新《安全生产法》总体要求
领导与宗旨: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总体宗旨围绕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展开,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方针:遵循 “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总体方针。
机制:确立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的总体机制。
目标与途径:最终目标是保障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和谐、实现安全发展;通过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和企业主体责任这一法律途径达成目标。
三、对企业的要求
责任主体明确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强调安全生产责任是直线管理人员的责任,实行 “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建立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的机制。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关键人员职责
主要负责人:需履行七项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组织建立并落实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承担七项职责,如组织或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演练、检查安全生产状况排查隐患、制止纠正违章行为、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安全管理具体要求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风险分级采取管控措施;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如实记录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需向监管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关注从业人员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心理疏导与精神慰藉,防范因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
从业人员需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若不落实责任、不服从管理等,企业可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需按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投保的将面临罚款,逾期未改罚款金额会提高。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及时救治有关人员;因事故受损的从业人员,除工伤保险外,依民事法律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按国家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相关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等施工单位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违法转包、分包工程。
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不得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餐饮等行业使用燃气的,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正常使用。
违法处罚
实行安全生产违法连续处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罚款处罚却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可自责令改正次日起,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或限期消除并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相关责任人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不同违法情形,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设定不同罚款标准,部分情形还会面临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等处罚,如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人员等,逾期未改将处较高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等级对主要负责人按上一年年收入一定比例罚款,对企业也有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按罚款数额 2-5 倍加重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多次受罚、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情形,将被提请关闭,吊销相关证照,主要负责人五年内或终身不得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对政府部门的要求
规划与基础建设: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等衔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协调与监管机制: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监管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需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及职责,加强监管力量建设,开展监督检查,协助或按授权履行监管职责。
监管职责分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需相互配合、信息共享、资源共用。
标准与清单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起草等工作,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编号等工作并监督检查标准实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举报与信息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渠道,受理并核查举报,转交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举报;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违法行为信息,对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和机构,相关部门和机构实施联合惩戒;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归集、共享、公开,处罚决定作出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管部门公示系统曝光。
应急与事故处理: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建立健全行业、领域、地区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等需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或按授权履行应急救援职责;事故调查处理遵循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原则,及时公布调查报告,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地方政府需在批复调查报告后一年内评估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并公开,对未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
处罚权限: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决定,部分行业的行政处罚可由主管的监管部门实施;关闭的行政处罚由监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决定,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决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五、对第三方机构的要求
资质与责任: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需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对其出具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机构需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违法处罚: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数额或固定标准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吊销机构及责任人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六、法律条文修改重点
本次修订对多条法律条文进行修改,除上述提及的责任划分、监管要求、处罚规定等方面调整外,还包括对部分条文用词的修改,如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修改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 “安全生产责任制” 修改为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调整部分条款中的行业表述、行为描述等,同时删去部分条文中的冗余表述,使法律条文更严谨、明确,适应安全生产工作新形势、新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