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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图解新《安全生产法》培训课件

【PPT】图解新《安全生产法培训课件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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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图解新《安全生产法》培训课件内容介绍:

该文档是围绕 2021 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 “新《安全生产法》”)的培训课件,于 2021 年 9 月 1 日生效,系统涵盖了法律的基础知识、核心章节条款、各方主体权责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旨在明确安全生产相关要求,推动安全合规管理。
一、法的基础知识
立法背景与理念:以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为原则,延续 “依法治国” 方略,强调 “发展决不能以牺牲生命为代价,不要带‘血’的 GDP”,树立 “以人为本、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的安全生产理念
法律生效与修订:新《安全生产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通过,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曾修改,2014 年 12 月 1 日施行。
适用范围:适用于一般生产经营活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领域,若有其他规定则适用其特殊规定。
基础制度与支持措施: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与先进技术推广;县级以上政府需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公开;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参与抢险救护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核心章节与关键条款
新《安全生产法》核心章节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其中重点内容如下:
(一)总则
安全生产方针与机制: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方针;建立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 的工作机制,且明确安全生产工作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落实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方基础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需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保障安全资金、物资、技术、人员投入,改善安全条件,推进标准化与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需结合自身特点落实上述要求。
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安全生产保障权利,同时需履行相应义务。
工会: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单位制定或修改安全制度需听取工会意见。
政府及部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政府将安全生产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加强基础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协调机制解决重大问题;乡、镇政府及街道办等派出机关需明确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力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监管,交通、住建等部门按职责分行业监管,新兴行业职责不明确时由地方政府按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管部门,各监管部门需协同配合。
协会组织:依法律和章程提供安全信息、培训服务,发挥自律作用,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技术服务机构:接受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提供安全技术、管理服务,但其安全生产责任仍由委托单位承担。
标准制定与宣传: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急管理部门统筹立项计划,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编号等工作并监督实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人员责任与配置:
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需履行组织建立双重预防机制、健全全员责任制、制定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保证安全投入、组织培训、及时报告事故等 7 项职责。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需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范围及考核标准,加强监督考核。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及危险物品生产 / 经营 / 储存单位,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员;其他单位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需配专职安全员,100 人以下可配兼职。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需履行拟订制度、辨识危险源、组织演练、排查隐患、制止违章、督促整改等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决策需听取其意见,不得降低其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高危行业安全员任免需告知监管部门。
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员需经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生产 / 储存单位需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他单位鼓励配备。
培训与资质要求:
从业人员需经安全培训,熟悉制度规程、掌握操作技能、了解应急措施,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单位需建立培训档案,记录时间、内容、人员及考核结果;派遣劳动者和实习生的培训由单位负责,学校协助。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需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使其掌握安全技术特性并采取防护措施。
特种作业人员需经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
建设项目与设备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需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概算;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生产 / 储存 / 装卸建设项目需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设计需经审查,施工需按批准设计进行,竣工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安全设备需符合国标或行标,做好设计、制造、安装等全流程管理,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并记录;不得关闭、破坏监控、报警等安全设备,餐饮等行业使用燃气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危险物品容器、运输工具及高危特种设备需由专业单位生产,经有资质机构检测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证和安全标志后方可使用。
国家对危及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淘汰设备和工艺。
日常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需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专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接受主管部门监管。
重大危险源需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告知相关人员应急措施,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如实记录排查情况并通报从业人员;县级以上监管部门需建立重大隐患督办制度,督促单位消除隐患。
危险物品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需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禁止锁闭封堵。
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需有专门人员现场管理,确保规程和安全措施落实。
需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其正确佩戴使用。
同一作业区域内多单位作业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需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指定专职人员协调;发包或出租项目、场所、设备时,不得给不具备安全条件或资质的单位 / 个人,需签订安全协议并统一协调管理,高危行业施工单位不得非法转让资质或转包、违法分包。
发生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需立即组织抢救,不得擅离职守;单位需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高危行业需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单位投保。
(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权利:
劳动合同中需明确劳动安全、职业危害防护及工伤保险等内容,单位不得通过协议免除或减轻因事故伤亡的赔偿责任。
具体权利包括:知情权(了解作业场所及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应急措施)、建议权(对单位安全工作提建议)、批评控告权(对安全问题批评、检举、控告)、拒绝违章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停止作业权(发现紧急危险时停止作业或撤离)、索赔权(因事故受伤,除工伤保险外可向单位索赔)。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行使上述权利降低其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义务:
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应急处理能力。
作业中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者需及时处理。
(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应急救援准备:
生产经营单位需制定应急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预案衔接,并定期演练。
国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有关部门建立行业系统;高危行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险物品、城市轨道交通)需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器材物资并维护;规模较小的单位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事故报告与抢救:
事故现场人员需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需迅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如实报告当地监管部门,不得隐瞒、谎报、迟报或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按规定上报。
事故抢救由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等统一指挥,各相关方协同配合,采取措施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危害,任何单位和个人需配合抢救。
调查处理:
遵循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原则,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事故发生单位需落实整改措施,监管部门加强监督;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一年内,有关部门需评估整改落实情况并公开,对未履职者追责。
责任事故需查明事故单位及相关行政部门责任,行政部门失职渎职的追究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
(五)法律责任
资金投入不足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未保证安全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事故的,主要负责人撤职,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投资人处 2 万 – 20 万元罚款。
主要负责人未履职责任: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发生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处 2 万 – 5 万元罚款,责令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发生事故的,撤职,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 5 年内不得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责任者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主要负责人;按事故等级处上一年年收入 40%(一般事故)、60%(较大事故)、80%(重大事故)、100%(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
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职责任: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 – 3 万元罚款;暂停或撤销其安全相关资格,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按事故情况处上一年年收入 20%-50% 罚款。
从业人员违规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由单位批评教育,按规章制度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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