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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解读

【PPT】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解读课程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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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解读内容介绍:

一、判定标准基础信息
依据与施行时间:判定依据为《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 10 号),自 2023 年 5 月 15 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 号)。
适用范围: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八大工贸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具体分类按《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应急厅〔2019〕17 号)执行。若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需遵循对应专项规定,且判定不可随意扩大范围,需对应具体行业类别,管理类和专项类判定标准适用于所有工贸企业。
标准构成:共 15 条判定标准,涵盖 64 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分为三大类:
管理类:包含第三条(3 项)、第十四条(1 项),其中新增的管理类是检查重点,尤其第三方管理和第十四条易发现问题。
专项类:涉及粉尘爆炸危险(10 项)、液氨制冷(2 项)、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2 项),对应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与旧标准相比变化较大。
行业类:覆盖冶金(8 项)、有色(13 项)、建材(8 项)、机械(7 项)、轻工(7 项)、纺织(2 项)、烟草(2 项)7 个行业,无商贸行业类,对应第四条至第十条,有色行业和有限空间作业相关判定标准变动显著,需重新学习掌握。
二、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具体内容
(一)管理类隐患
承包承租单位管理问题
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出租后,未与承包 / 承租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 / 承租合同中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协议或合同中存在免除、转嫁企业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义务的条款。
未按规章制度、协议或合同要求,定期对承包 / 承租单位开展安全检查,或发现安全问题后未督促整改。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问题: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使用伪造证件,或证件过期、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涵盖电工作业(高压、低压、防爆电气)、制冷与空调作业(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修理)等,需符合原安监总局相关号令规定。
金属冶炼企业人员考核问题:金属冶炼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 6 个月后仍未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不涉及食品企业)。
监控报警防护设施失效问题:因检测、维护、保养不到位,或人为关闭、破坏、篡改等,导致与生产安全直接相关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未通电、未启用、未联锁或数据失真,无法正常运行使用,均判定为重大隐患,例如熔融金属炉窑冷却水流量监控失效、粉尘涉爆企业火花探测器未投用等。
(二)专项类隐患
有限空间作业隐患:针对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如污水处理设施、纸浆池等),存在以下情形即构成重大隐患:
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且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作业前未落实审批手续,未执行 “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要求,或作业现场未设置专人全程监护(监护人员不得参与作业)。
粉尘涉爆企业隐患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在非框架结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聚集场所。
不同类别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不同建(构)筑物、防火分区共用除尘系统且互联互通(部分符合生产工艺的情形除外)。
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或仅用观察窗等作为泄爆措施、惰化未设氧含量在线监测报警、抑爆剂不适配等(部分特定除尘装置除外)。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用正压方式,或其他可燃性粉尘正压吹送时未设火花探测消除装置。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风道(不涉及食品企业)。
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未设锁气卸灰装置(不涉及食品企业)。
20 区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食品企业 21、22 区需防爆,否则为一般隐患)。
粉碎、研磨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如磁选设备、筛网等)。
遇湿自燃金属粉尘储存未防氢气积聚或防水防潮(不涉及食品企业)。
未制定粉尘清理制度或未及时清理,导致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液氨制冷企业隐患
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
快速冻结装置未设在单独作业间内,或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 9 人,且禁止用非标铝管制作蒸发器。
(三)行业类隐患(轻工企业涉食品部分)
食品制造企业的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三、特殊说明
对于餐饮等行业使用燃气的工贸企业(含食品企业),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未保障其正常使用,需结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综合判定是否构成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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