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应急管理部14号令解读课件预览:
【PPT】《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应急管理部14号令解读课件内容介绍: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是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罚款程序、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而制定的法规,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经应急管理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 年 1 月 10 日由应急管理部部长签发,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全文共 24 条,原《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一、适用范围与执法主体
适用对象:适用于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厂长等)、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法主体: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因机构改革,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责划入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更名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二、核心界定内容
“上一年年收入” 界定
国有生产经营单位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总额;非国有单位人员的,为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总额。
难以确定时,主要负责人按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5-10 倍计算,其他人员按 1-5 倍计算。
事故上报情形界定
迟报:报告事故时间超过规定时限。
漏报:因过失遗漏应当上报的事故信息(如时间、伤亡人数等)。
谎报:故意不实报告事故关键信息(如地点、初步原因等)。
瞒报:隐瞒已发生的事故,超规定时限未报告且经查证属实。
三、处罚决定机关
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罚款。
较大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
重大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
特别重大事故:由应急管理部决定。
煤矿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决定,重大、较大、一般事故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决定。
上级部门可指定下一级部门实施处罚;事故发生地与单位所在地不同时,由事故发生地机构处罚。
四、罚款标准
责任人员罚款
主要负责人:若存在不组织抢救、擅离职守、瞒报 / 谎报 / 迟报事故、逃匿等行为,处上一年年收入 60%-80% 罚款;若贻误抢救、造成事故扩大等,处 80%-100% 罚款;漏报事故处 40%-60%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60%-80% 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80%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80%-100% 罚款。
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的:主要负责人按事故等级(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分别处上一年年收入 40%、60%、80%、100% 罚款;其他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处 20%-30%、30%-40%、40%-50%、50% 罚款;个人经营投资人分别处 2 万 – 5 万、5 万 – 10 万、10 万 – 15 万、15 万 – 20 万元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罚款
存在谎报、瞒报、破坏现场等行为:无贻误抢救等情节的,一般事故 100 万 – 150 万、较大事故 150 万 – 200 万、重大事故 200 万 – 250 万、特别重大事故 250 万 – 300 万;有贻误抢救等情节的,一般事故 300 万 – 350 万、较大事故 350 万 – 400 万、重大事故 400 万 – 450 万、特别重大事故 450 万 – 500 万。
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按事故等级及伤亡、损失情况分档,一般事故 30 万 – 100 万,较大事故 100 万 – 200 万,重大事故 200 万 – 1000 万,特别重大事故 1000 万 – 2000 万。
加重处罚:存在关闭安全设备、拒不执行整改、无证从事高危作业等 6 种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可按规定罚款数额的 2-5 倍处罚。
五、其他规定
存在两种以上应罚款行为的,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单位及人员,按相关法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