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培训课程预览:
【PPT】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培训内容介绍:
该文档围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中露天矿山相关内容展开培训解析,以 “一切事故皆可避免” 为核心理念,从总则、露天矿山、矿岩破碎、矿岩运输、电气设施、防排水与防灭火、应急救援七大模块,系统阐述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的标准、要求与操作规范,同时结合多项配套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明确责任主体、管理流程、设备标准和应急处置等关键环节,为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提供全面指导。
一、总则
(一)基本规定
制度建设:矿山企业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等多项制度,涵盖电气作业、应急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等多个领域,同时明确各岗位责任与考核标准,确保安全生产管理有章可循。
人员配备:需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一百人时还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按不少于从业人员数的百分之一配备,且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不少于 2 人。
设备与防护用品:使用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及安全检测仪器仪表需符合国家要求,劳动防护用品需遵循《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等相关标准,如安全帽符合 GB2811-2019、安全鞋符合 GB21148-2020,且进入作业场所人员需按规定佩戴。
图纸管理:露天矿山需保存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年末图等七类图纸,并根据实际变化及时更新,制图需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采矿制图标准》,同时需按要求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送相关图纸。
(二)关键人员职责
主要负责人:对矿山安全生产负总责,需具备矿山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与事故处理能力,依法接受安全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每月需对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全面排查,形成排查治理报告签字备查,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实际控制人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间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且每月组织研究一次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严禁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有 5 年以上矿山工作经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与工作经验,依法培训并取得合格证;负责组织或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安全教育培训与应急救援演练,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制止纠正违章行为,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检查处理情况等需记录存档并由责任人员签字。此外,矿山企业还需配备专职技术人员,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每个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至少配备 1 名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安全教育与培训
培训要求:矿山企业需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安全知识、熟悉规章制度与岗位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
培训时长:新进露天矿山生产作业人员需接受不少于 72 小时安全培训,调换工种人员需接受新岗位安全操作培训,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 20 小时职业安全再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等时需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或操作。
外来人员管理:入矿参观、考察等外来人员需接受安全教育,并由熟悉矿山安全生产系统的从业人员带领进入作业场所。
(四)矿山建设
选址要求:办公区、生活区、工业场地等不应设在危崖、塌陷区等危险区域,也不应受尘毒、污风、洪水、泥石流、爆破威胁;加油站、加气站需设置在安全地点,避开人员密集场所与重要设施,且尽量位于主要厂址年最大风向频率的下风侧。
“三同时” 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按国家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需经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安全设施设计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经监管部门审查;试运行时间不少于 30 日且不超过 180 日,设计方案重大变更需编制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查。
(五)安全生产管理与闭坑
安全警示与设施维护:要害岗位、重要设备设施周围及危险区域需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且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定期检查维护;安全设施需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存档,在用期间不得随意拆除或破坏;涉及人身安全的设备需经专业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且定期检测检验,如露天矿山用固定式空压机、矿用自卸汽车等需按规定定期检测。
新技术应用:采用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等前,需制定可靠安全措施并存档相关文件,同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教育培训。
事故处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需立即组织抢救,减少损失,按国家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地下矿山停产 6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前,需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并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闭坑管理:露天矿山闭坑需对周围安全无不良影响,露天坑入口及周围危险区域需设置围栏(高度不宜低于 1.5m)和警示标志;采矿权人需按规定报送闭坑地质报告,在闭坑前或闭坑后合理期限内采取安全措施、防治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按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
二、露天矿山
(一)基本规定
防洪排洪:有遭遇洪水危险的露天矿山需设置专用防洪、排洪设施,凹陷露天矿山未按设计建设相关设施属重大隐患;无洪水危险的如山坡型露天矿山可不设。
开采转换与协同:受地下开采影响范围进行露天开采需采取有效安全技术措施;地下开采转为露天开采需确定地下工程和矿柱位置并绘图,开采前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地下工程和采空区;露天与地下同时开采需分析相互影响并采取安全措施,露天和井下同时爆破影响安全时不得同时爆破;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未探明采空区和溶洞或未按设计处理属重大隐患。
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矿山企业需按《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开展普查,全面普查矿山范围内所有隐蔽致灾因素,每 3 年开展一次,分区施策,根据采掘工程进展常态化补充探查观测。
建构筑物设置禁区:受露天爆破威胁区域、储存爆破器材危险区域等四类区域内不得设置有人员值守的建构筑物;必须布置在受爆破威胁区域内的生产设施需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人身安全,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禁止采用非爆开采方式规避爆破安全距离内房屋等建构筑物安全问题。
采剥与排土作业:采剥和排土作业不应给深部开采和邻近矿山造成水害或其他危害。
矿柱与岩柱保护: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挂帮矿体,在规定期限内未经技术论证不得开采或破坏,开采或破坏此类矿体属重大隐患。
露天坑安全防护:露天坑入口及周围危险区域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且定期检查维护。
设备供电与通行安全:采矿设备供电电缆需保持绝缘良好,不与金属材料等导电材料接触,横过道路、铁路时需采取防护措施;露天采矿设备从架空电力线路下方通过时,设备最突出部分与线路距离需符合规定,如 3kV 以下不小于 1.5m、10kV 以上不小于 3.0m。
穿孔设备与爆破:不得采用没有捕尘装置的干式穿孔设备,此类设备属强制淘汰设备,使用属重大隐患;露天爆破需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严禁将爆破作业专项外包,露天矿山外包爆破作业需加强对外包单位安全管理。
高处作业与不良天气应对:距坠落基准面 2m 及以上有人员坠落危险的作业场所需设安全网等防护设施,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带,六级以上强风时不得进行高处作业和露天起重作业;不良天气影响正常生产时需立即停止作业,威胁人身安全时人员转移至安全地点,遇暴雨、洪水等红色或橙色预警时需及时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未及时停产撤人属重大隐患。
(二)露天开采
开采顺序与台阶高度:露天开采需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掏底崩落、不分层 “一面墙” 开采等属强制淘汰工艺,使用属重大隐患;生产台阶高度需符合规定,如松软岩土不爆破开采时不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坚硬稳固矿岩爆破后机械铲装时不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 1.5 倍。
台阶并段:多台阶并段时并段数量不超过 3 个,且不得影响边坡稳定性及下部作业安全,需考虑岩性、岩体构造等因素。
安全与清扫平台:露天采场需设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人工清扫平台宽度不小于 6m,机械清扫平台宽度满足设备要求且不小于 8m,未按设计设置属重大隐患;安全平台可缓冲阻截浮石、减小最终帮坡角,清扫平台用于清理塌落物,同时起安全平台作用。
设施布置:采场运输道路、供电及通信线路需设置在稳定区域内,电杆等设施与坡顶线保持一定距离,平台作运输线路时远离山体侧需设置高度不小于车轮轮胎直径 1/2 的护栏等安全设施及警示标志。
钻机作业:钻机稳车时与台阶坡顶线保持足够安全距离,穿凿第一排孔时钻机纵轴线与台阶坡顶线夹角不小于 45°,钻机与下部台阶接近坡底线的电铲不同时作业,长时间停机需切断机上电源;移动钻机需遵守多项规定,如行走前鸣笛确认无人、行进前方充分照明、不在松软地面或倾角超 15° 坡面行走、不 90° 急转弯等。
铲装设备作业:铲装设备工作时,悬臂、铲斗及工作面附近不得有人员停留,铲斗不从车辆驾驶室上方通过,人员不在司机室踏板或有落石危险处停留,不调整电铲起重臂;多台铲装设备在同一平台作业时,汽车运输间距不小于设备最大工作半径 3 倍且不小于 50m,铁路运输间距不小于 2 列车长度;上、下台阶同时作业时,上部台阶铲装设备超前下部设备,超前距离不小于设备最大工作半径 3 倍且不小于 50m。
边坡管理:露天边坡需符合设计要求,保证整体安全稳定,边坡参数如平台宽度、台阶高度等需严格按设计执行;邻近最终边坡作业需采用控制爆破减震,保持台阶安全坡面角,不超挖坡底;遇岩层内倾于采场且设计边坡角大于岩层倾角等情况时,需采取加固、截排水、削坡等有效安全措施;边坡浮石清除完毕前不得在边坡底部作业,人员和设备不得在边坡底部停留,清理浮石优先用机械法,人工清理时作业人员需系安全带;矿山需建立健全边坡安全管理和检查制度,每 5 年至少进行 1 次边坡稳定性分析,现状高度 100 米及以上的边坡每年进行 1 次,未按要求进行稳定性分析属重大隐患,分析需符合《非煤露天矿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三)矿岩破碎
破碎站设置:矿岩粗破碎站需避开有沉降、塌陷等危险及受洪水威胁的地段,设照明设施、卸料指示和报警信号装置,破碎机受料仓和缓冲仓排料口设视频监视,矿仓口周围设围挡或防护栏杆,卸车平台受料口设牢固安全限位车挡(高度不小于车轮轮胎直径 1/3),矿仓口卸料时采取喷雾降尘措施;相关安全设备需经常性维护、保养。
设备故障处理:处理给料设备堵塞和蓬矿时,需断开设备电源开关并专人监护,人员在安全位置作业;清除破碎机内部物料时,断开电源并专人监护,先清除给矿机头部矿石,再从破碎机上部处理,不得从排矿口下部向上处理;处理破碎机下部矿仓问题时,需安排人员监护卸矿平台防止运输设备卸料,断开破碎机和给料设备电源并专人监护,清空破碎机内物料,作业人员系好安全绳或安全带。
(四)矿岩运输
自卸汽车运输:自卸汽车装载时停在铲装设备回转范围 0.5m 以外,驾驶员不离开驾驶室、不将身体部位伸出驾驶室外,不在装载时检查维护车辆;双车道路面宽度保证会车安全,主要运输道路急弯、陡坡等危险地段设警示标志;运输道路高陡路基路段等远离山体一侧设高度不小于车轮轮胎直径 1/2 的护栏等安全设施及警示标志;汽车运行时驾驶室外禁止乘人,不升降车斗、不溜车发动车辆、不空挡滑行、不弯道超车、下坡车速不超 25km/h,不在主运输道路、坡道、供电线路下停车,拖挂车辆行驶采取安全措施且专人指挥,通过道口前减速瞭望,不超载运行。
带式输送机运输:带式输送机需设装料点和卸料点空仓满仓保护报警装置(与输送机联锁)、输送带清扫装置、防撕裂断带跑偏装置等多项安全保护装置,传动装置和拉紧装置周围设安全围栏,转载处设防护罩和溜槽堵塞保护装置与报警装置;相关安全设备需符合《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测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带式输送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三、电气设施
(一)主变电所设置与变压器配置
主变电所选址:设置在爆破警戒线以外,距离准轨铁路不小于 40m,远离污秽、火灾爆炸危险环境及噪声震动环境,避开断层、滑坡等不良地质地带及受雪崩影响地,地面标高高于当地最高洪水位 0.5m 以上,符合《35kV~110kV 变电站设计规范》。
主变压器设置:矿山一级负荷的两个电源均需经主变压器变压时,采用 2 台变压器;主变压器为 2 台及以上时,1 台停止运行,其余变压器至少保证一级负荷供电,符合《矿山电力设计标准》,有淹没危险环境露天矿采矿场的排水泵为一级负荷。
(二)电气设备安装与照明
户外电气设备:露天矿户外安装的电气设备采用户外型,室外配电装置裸露导体有安全防护,电气设备外绝缘体最低部位距地小于 2500mm 时设固定遮栏,高压设备周围设围栏,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变压器四周设高度不低于 1.8m 的固定围栏或围墙;矿山临时用电设备选用户外型,满足防风雨、防尘、耐腐蚀要求,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按规定保护接地,防护装置符合《户外严酷条件下的电气设施》。
照明设置:夜间工作时,空气压缩机和水泵工作地点、带式输送机及斜坡提升线路相应人行梯或人行道等地点设照明装置;变配电所、监控室、生产调度室等场所设应急照明,确保正常工作或人员安全。
(三)电气接地与作业安全
电气接地:高、低压电气设备设保护接地,各接地线并联;架空线路无分支部分每 1km~2km 接地 1 次,架空接地线截面积不小于 35mm²,设在配电线路最下层导线下方且与导线任一点距离不小于 0.5m;移动式电气设备采用矿用橡套软电缆专用接地芯线接地,对拖曳电缆接地保护芯线进行电气连续性监测;外露可导电部分按规定与保护导体连接。
电气作业制度:矿山建立电气作业安全制度,规定工作票、工作许可等工作程序;电气作业不单人作业,未经许可不操作、移动和恢复电气设备,紧急情况可切断电源操作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时,切断电源的开关把手加锁,验电、放电、线路接地,悬挂警示牌,仅执行工作的人员有权取下警示牌送电;不带电检修或搬动带电设备和电缆,移动设备司机离开时切断电源;接地电阻每年测定 1 次,在地区最干燥、地下水位最低季节进行;电工作业需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高低压电工证。
(四)主变电所安全与电气设备操作
主变电所安全措施:有防雷、防火、防潮措施,配备相应消防器材,用排气扇等防潮;有防止小动物窜入的措施,如入口设挡鼠板、封堵通风孔等;有防止电缆燃烧的措施;所有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保护接地,配电柜柜门与柜体跨接;带电导线、设备等附近无易燃易爆物品;电气设备周围有保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
电气设备操作规范:非值班人员不操作电气设备;手持式电气设备有可靠绝缘,满足《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操作高压电气设备回路工作人员佩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 / 垫上;装卸高压熔断器佩戴护目眼镜;雨天操作户外高压设备使用带防雨罩的绝缘棒;不使用金属梯子;绝缘手套、绝缘鞋检测周期为 6 个月,其他设备按规定检测。
(五)电气保护装置与电缆使用
电气保护装置检验:使用前检验,在用设备每年至少检验 1 次,漏电保护装置每半年至少检验 1 次,线路变动、负荷调整时检验,做好检验记录并存档;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需确保整定值符合规定。
电缆敷设与使用:敷设橡套电缆避开水仓和可能滑坡地段,跨台阶敷设避开有浮石、裂缝地段,穿越铁路、公路时采取保护措施,高压电缆使用前进行绝缘试验;高压电缆修复后进行绝缘试验再使用,运行的高压电缆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预防性试验;电缆接头强度、导电性能和绝缘性能满足要求;不带电插拔移动式高压软电缆连接器;沿地面敷设向移动设备供电的橡套电缆中间无接头,采取措施避免被移动设备损坏。
四、防排水与防灭火
(一)防排水
基础管理:露天矿山建立水文地质资料档案,有洪水或地下水威胁的设防、排水机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洪水淹没危险的配备专职水文地质人员;水文地质勘察资料为防排水设计提供数据支撑,专职水文地质人员负责水文地质调查、制定防水措施等。
采场安全措施:在采场边坡台阶设置排水沟,石质排水沟断面采用矩形,土质截水沟采用梯形;地下水影响露天采场安全生产时采取疏干等防治措施;根据边坡等级建立在线监测系统,监测地下水位,对地下采空区积水采取抽排疏干等措施,及时抽排采坑内积水;受地下水影响严重的露天矿山,地下水监测参照《矿区地下水动态长期观测技术规范》。
防排水系统建设:受洪水威胁的露天采场设地面防洪工程,如截水沟、调洪水库等,符合《防洪标准》;不具备自然外排条件的山坡露天矿,境界外设截水沟排水;凹陷露天坑设机械排水或自流排水设施,如坑底集中排水、排水平硐自流排水等;遇设计防洪频率暴雨时,最低台阶淹没时间不超过 7d,淹没前撤出人员和重要设备。
机械排水设施要求:设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能在 20h 内排出一昼夜正常涌水量,全部水泵能在 20h 内排出一昼夜设计最大排水量;设工作排水管路和备用排水管路,工作排水管路配合工作水泵在 20h 内排出一昼夜正常涌水量,全部排水管路配合所有水泵在 20h 内排出一昼夜设计最大排水量,任意一条排水管路检修时,其他管路完成正常排水任务,一般按 “一备一用一检修” 原则设置。
(二)防灭火
消防设施配备:矿山建构筑物建立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器材,如办公楼、炸药库、变电所等场所需配备相应消防设备;矿山地面建筑防火符合《矿山地面建筑设施安全防护要求》。
重点场所防火:木材场、防护用品仓库、爆破器材库等重要场所建立防火制度,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备足消防器材;爆破器材库、油库等危险化学品存储场所需符合国家标准,考虑周边防护距离、建筑物等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涉及重大危险源的需按规定管控。
五、应急救援
(一)应急体系建设
矿山企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应急演练、应急撤离、信息报告、应急救援等规章制度,落实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按《矿山救援规程》设立矿山救护队,或设立兼职矿山救护队并与就近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援队伍条件的企业,设置兼职救援队伍并与就近矿山救援队伍签订协议,鼓励涉矿地方政府建立区域性矿山救援队伍。
(二)应急预案与演练
矿山企业根据实际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由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制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演练按《应急演练基本规范》进行,演练结束后按《应急演练评估规范》开展评估;当矿山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三)事故应急处置
发生事故的矿山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报请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在通信、交通运输、医疗、电力、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提供保障;不得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按《安全生产法》《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及时开展救援并上报,确保救援顺利进行,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