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EHS专业资料 EHS资料 消防资料 【课件】2025年消防法全文学习

【课件】2025年消防法全文学习

【课件】2025年消防法全文学习课程预览:

【课件】2025年消防法全文学习 【课件】2025年消防法全文学习 【课件】2025年消防法全文学习 【课件】2025年消防法全文学习 【课件】2025年消防法全文学习 【课件】2025年消防法全文学习

【课件】2025年消防法全文学习课程内容介绍:

该课件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展开,以 “全民消防、生命至上 —— 安全用火用电” 为核心主题,从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五个章节系统讲解,旨在提升消防意识,明确各方消防职责与义务。
第一章:消防组织
本章共 8 条,核心是明确各级政府与相关单位在消防组织建设中的职责,且包含修订与新增内容。
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需加强消防组织建设,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建立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同时强化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及应急救援能力,其中 “消防技术人才” 涵盖防火监督、灭火抢险救援、消防科技等岗位人员,“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为新增内容,且以 “志愿消防队” 替代原 “义务消防队”。
不同层级政府消防力量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经济与消防需求,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任务,凸显农村消防队建设重要性。
消防队职能与建设要求: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不仅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还需按国家规定参与重大灾害事故及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这是法律首次明确该职能,与国际消防队伍职能接轨;二者需发挥专业骨干作用,开展专业技能训练,维护装备器材,提升救援能力,此为新增条款。
特定单位消防义务: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等五类单位,需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火灾扑救工作;专职消防队建立需符合国家规定,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原规定为省级验收,现调整为当地),其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此为新增保障条款。
社会与基层组织及消防机构职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根据需求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专职、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火灾扑救时可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
第二章:灭火救援
本章共 9 条(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一条),聚焦灭火救援全流程中各方职责、权利与义务,衔接《突发事件应对法》。
政府统筹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组织相关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灭火救援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此为新增规定,是公安消防部门申请资源支持的法律依据。
火警处理与火灾应对:任何人发现火灾须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需无偿提供报警便利,严禁阻拦报警与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现场工作人员在火灾发生时,需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需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火灾现场指挥与资源调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坚持 “救人第一” 原则,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生命安全,可采取使用水源、截断电力与可燃气体输送、划定警戒区、利用邻近建筑设施、拆除毗邻建筑、调动多部门协助等措施;修订后,无论是否为特大火灾,只要扑救需要,地方政府就需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且新增调动供气、通信、环境保护单位协助的内容。
消防力量通行与运输优先权: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路线、方向及指挥信号限制,其他车辆、船舶、行人需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通行费,交通管理人员需保障其通行;赶赴现场的消防人员、装备物资,若需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相关单位需优先运输,此为新增条款。
消防资源管理与救援保障:消防车、消防艇及消防器材、装备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收取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外单位火灾扑救损耗的物资,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补偿;因参与扑救火灾或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国家规定获得医疗、抚恤。
火灾事故调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封闭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可委托价格鉴证部门核定损失,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事故的证据(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及相关人员需按要求保护现场,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火灾相关情况。
第三章:监督检查
本章共 6 条,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的职责与流程,确保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政府与部门监督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监督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系统特点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使总则中的消防责任得以具体化。
消防机构与派出所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监督检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规情况;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与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且二者工作人员检查时需出示证件。
火灾隐患处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需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立即消除;若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可对危险部位或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此为新增行政强制措施,旨在强化隐患治理力度。
重大问题整改与廉政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或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需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政府需及时核实并组织整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按法定职权与程序开展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及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不得收取费用或谋取利益,同时需接受社会与公民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可检举、控告其执法违法行为,相关机关需及时查处,此为新增监督条款。
第四章:法律责任
本章共 15 条,相比原《消防法》,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完善了处罚制度,明确了处罚主体、种类、数额及强制执行措施。
处罚制度修订核心:新增多项应受行政处罚的消防违法行为,解决原法律漏洞;调整处罚种类,设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使用、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 / 资格六类处罚,新增责令停止执业、吊销资质 / 资格,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增设拘留;明确处罚主体,一般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拘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程序决定,影响重大的停产停业需消防机构提意见、公安机关报政府决定,消防产品质量问题由产品质量监督或工商部门处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由原许可机关处罚,公安派出所需以消防机构名义处罚。
具体违法行为与处罚
建设工程消防违法:依法需消防设计审核的工程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等五类行为,处责令停止施工、使用或停产停业,并处 3 万 – 30 万元罚款;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消防设计文件或竣工后未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消防设计、施工与监理违法:建设单位要求降低消防标准设计施工、设计单位不按强制标准设计等四类行为,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并处 1 万 – 10 万元罚款,取消原 “责令限期改正” 前置条件,明确处罚建设、设计、监理单位。
单位与个人消防安全违法:单位存在消防设施器材不符合标准或未保持完好等七类行为,责令改正,处 5000 元 – 5 万元罚款;个人有损坏消防设施、占用疏散通道等行为,处警告或 500 元以下罚款;相关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人承担。
场所设置与危险品管理违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混建或未保持安全距离,及其他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混建不符合消防标准的,责令停产停业,处 5000 元 – 5 万元罚款;违反标准生产、储存、运输等易燃易爆危险品,非法携带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谎报火警等行为,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违反规定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在危险场所使用明火、吸烟,处警告或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 5 日以下拘留。
严重消防违法: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规定冒险作业、过失引起火灾等六类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 10-15 日拘留,可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 500 元以下罚款;生产、销售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由产品质量监督或工商部门按《产品质量法》从重处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安装使用等不符合消防标准与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 1000-5000 元罚款。
单位与人员未履行职责处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特定消防安全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警告;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疏散义务,情节严重且不构成犯罪的,处 5-10 日拘留。
执法与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如违规审核验收、拖延履职、不及时通知整改隐患等,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本章共 2 条,明确法律用语含义与施行时间。
用语解释:界定 “消防设施” 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产品” 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等的产品;“公众聚集场所” 包括宾馆、商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涵盖公众聚集场所及医院门诊楼、学校教学楼等。
施行时间:本法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生效后相关行为需按本法规定执行。

在线客服

点击联系客服 点击联系客服

在线时间:09:00-18:00

关注微信公众号

关注微信公众号

客服邮箱 fuwu@yiweiehs.cn

微信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二维码关注

一为安全百科

微信扫一扫二维码关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