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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PPT】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课程预览:

【PPT】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PPT】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PPT】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PPT】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PPT】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PPT】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PPT】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PPT】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内容介绍:

该文档是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 管理的培训 PPT 内容,围绕 “三同时” 制度的历史发展、安全设施 “三同时” 管理、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 管理三大核心板块展开,系统阐述了相关制度要求、流程规范及责任划分。
一、“三同时” 制度历史沿革
“三同时” 制度(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发展历经六个阶段,逐步从零散要求完善为法定制度:
思想萌芽阶段(1954-1958 年):1954 年《煤矿和油母页岩矿保安规程》提出建设项目验收要求;1958 年《卫生部、劳动部关于工厂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规定防尘设备需经设计审核和验收测定,为 “三同时” 奠定初步思想基础。
劳动卫生部门参与验收阶段(1963 年):国务院批转相关报告,明确新建、扩建、改建有矽尘作业的企业,防尘设备需符合要求,竣工移交时劳动、卫生部门等参与验收,未达标不得投产,首次明确部门验收角色。
多部门参与设计审查与验收阶段(1973 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防止矽尘和有毒物质危害工作的通知》要求,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需包含防尘防毒措施,建委、企业主管部门审查设计和验收时,需环保、卫生、劳动部门及工会参与,扩大了监管参与环节。
首次明确安全卫生设施 “三同时” 制度(1978 年):《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正式提出,新建、改建、扩建工矿企业及革新、挖潜项目,必须配备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且与主体工程 “三同时”,未落实的需补全,明确了制度核心要求。
列入行政法规阶段(1982-1987 年):1982 年《矿山安全条例》首次将 “三同时” 写入国家行政法规,要求矿山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需劳动、卫生等部门及工会参与;1987 年《尘肺病防治条例》进一步细化粉尘作业项目的 “三同时” 要求,强化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流程。
成为法律条款阶段(2001-2002 年):2001 年《职业病防治法》明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2002 年《安全生产法》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标志着 “三同时” 制度上升为法律层面的强制要求。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一)核心法规依据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明确 “三同时” 原则: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且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针对高危行业,规范安全设施从设计、施工、试生产、竣工验收至投产使用的全流程,要求开展安全评价及审查备案。
第九十五条:明确对违反 “三同时” 规定的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细化 “三同时” 管理流程,明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及各环节要求。
(二)适用范围
经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指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技术措施。
(三)监督管理职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 “三同时” 综合监督管理,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审批项目的监督。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三同时” 综合监督管理,跨区域项目由共同上一级部门监管,可委托下一级部门实施。
(四)全流程管理要求
可行性研究阶段(安全条件论证与预评价):
需开展论证与预评价的项目: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项目,以及化工、冶金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等。
工作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委托有资质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其他项目需综合分析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形成书面报告备案。
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编制安全专篇,高危类项目(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需向安监部门申请审查,省级重点等项目向安监部门备案。
审查流程:安监部门 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其他项目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审查并备案。
施工与竣工验收阶段:
试生产:需试运行的项目,试运行时间 30-180 日(特殊行业除外)。
竣工验收:高危类项目向安监部门申请验收,省级重点等项目备案;安监部门 5 个工作日内受理,20 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其他项目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备案。
(五)与安全评价的关系
安全评价贯穿 “三同时” 全流程:安全预评价为 “同时设计” 提供依据,设计安全专篇落实预评价要求;施工阶段保障 “同时施工”;安全验收评价作为 “同时生产和使用” 的验证,最终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三同时” 实施的最终责任,评价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各司其职。
(六)审批备案流程
分为四步:1. 安全条件审查(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审查);2.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设计→审查);3. 试生产(设施调试检测→生产准备→制定并审查备案试生产方案→按期限试生产);4. 竣工验收(编制施工情况报告→安全验收评价→申请验收→审查核查)。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
(一)核心法规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七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需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八条:防护设施设计需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竣工验收前需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安监部门监督验收活动及结果。
第六十九条:明确对未开展预评价、防护设施未 “三同时”、设计不合格擅自施工等行为的处罚,包括警告、10-50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建、关闭。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细化建设单位责任、各阶段流程及评审验收要求。
(二)适用范围
安监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三)建设单位核心责任
建设单位是 “三同时” 责任主体,需履行全流程义务:
总则要求:优先采用环保新技术、新工艺,防护设施费用纳入预算;开展预评价、设计、控制效果评价及评审,组织验收,建立管理制度与档案;公开相关信息(保密项目除外)。
预评价阶段:
编制预评价报告,内容需包含项目概况、危害因素分析、防护措施评价等,类比数据需来自有资质机构。
按危害风险分类评审:一般 / 较重项目由内部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评审,严重项目需外聘专业人员;未通过评审的情形包括危害因素识别不全、评价不正确等;项目变更导致风险重大变化的,需重新评价评审。
设计阶段:
防护设施设计需包含设计依据、危害因素预测、防护设施参数、投资预算等内容。
分类评审:流程同预评价阶段,未通过评审的情形包括设计内容不全、未采纳预评价对策等;项目变更需重新设计评审。
控制效果评价与验收阶段:
投产前落实 12 项管理措施,包括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制定防治计划、开展健康监护等。
验收前编制验收方案,20 日前向安监部门报告;分类组织评审验收,严重项目需外聘人员;未通过的情形包括评价报告不合格、未按设计施工等;验收后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严重项目需 20 日内报安监部门。
(四)评审(验收)工作程序
准备阶段:制定方案,建设单位负责人主持;邀请安监部门专家、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组成评审组(3 人以上单数,利害关系人回避);严重项目需外单位人员参与;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推选评审组长。
评审(验收)阶段:组长主持,建设、评价、设计单位介绍情况;评审组逐项审查报告 / 设计、核查现场,质询相关问题,形成评审意见。
总结阶段:宣布评审意见,相关方确认;建设单位部署整改,完善报告及设施,复核签字;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信息公示:通过公告栏、网站等公开预评价、设计、控制效果评价及验收的关键信息。
(五)工作流程
可行性论证阶段(预评价→评审→公示)→设计阶段(防护设施设计→评审→公示)→试生产阶段(防护设施同步试运行,落实管理措施,开展控制效果评价)→验收阶段(编制验收方案→评审验收→整改→公示,严重项目报安监部门)。
(六)与安全设施 “三同时” 的衔接
两者需分别满足各自法规、标准要求,可分上下册编制资料,验收与评审可一并进行,最终实现 “两法合一” 的融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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