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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环保法律法规教育培训课件

【PPT】环保法律法规教育培训课件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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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环保法律法规教育培训课件内容介绍:

该课件围绕我国环保法律法规体系、环境污染犯罪认定标准、重点环保法律条款及企业环保义务展开,旨在强化相关人员对环保法律的认知与执行意识,具体内容如下:

一、环保法律法规体系

(一)法律法规表现形式及立法机构

不同层级的环保法律法规由不同机构制定,具体对应关系如下:
名称 立法机构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部门规章 各部委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
地方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家标准 国家、行业、地方相关部门

(二)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构成

共包含 9 个层面,分别是:
  1. 宪法(第 26 条涉及环保相关内容);
  2. 刑法(含环境污染相关罪名);
  3. 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法》;
  4. 环境保护单行法:污染防治法、生态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5. 环境保护相关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水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等;
  6.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
  7.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
  8.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未详细列举);
  9. 环境标准: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环境污染犯罪相关法律规定

(一)刑法相关条款

2011 年《刑法修正案 (八)》新增相关条款,明确污染环境行为的刑事处罚:
  1.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有毒物质等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3-7 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第三百三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 5-10 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两高” 司法解释(2013 年 6 月 19 日施行)

  1. 背景:此前污染环境类刑事案件入罪门槛高,多以行政处罚处理,该解释降低入刑门槛,明确只要有污染环境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后果,皆可追究刑事责任
  2. 核心内容:首次细化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认定,界定 “严重污染环境” 的 14 项认定标准,达到标准即可直接追究刑责,无需依据污染结果认定。
  3. 14 项 “严重污染环境” 认定标准:
    • 在饮用水水源、自然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有毒物质(明确 “有毒物质” 含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重金属物质等五类);
    •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3 吨以上;
    •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物超排放标准 3 倍以上;
    • 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等排放、倾倒、处置相关危险废物及有毒物质;
    • 两年内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实施该行为;
    • 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 12 小时以上;
    • 致使基本农田等各类土地不同面积的功能丧失或永久性破坏;
    • 致使森林或其他林木死亡达到一定数量;
    •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 30 万元以上;
    •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 5000 人以上;
    • 致使 30 人以上中毒;
    • 致使 3 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等;
    • 致使 1 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等;
    • 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4. 酌情从重处罚情形:
    • 阻挠环境监督检查突发环境事件调查;
    • 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使其不正常运行;
    • 在医院、学校等人口集中区域及附近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及有毒物质;
    • 限期整改期间仍实施污染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点内容

(一)法律修订与定位

  1. 修订历程:1979 年原则通过并试行,1989 年正式通过施行,2014 年修订,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被称为 “史上最严环保法”。
  2. 结构变化:旧法共 6 章 47 条,新法扩展为 7 章 70 条,新增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章节。
  3. 战略地位提升:
    • 新法第四条明确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旧法仅要求环保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新增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 第十四条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经济、技术政策时充分考虑环境影响。

(二)严格的监管与处罚措施

  1. 查封、扣押:县级以上环保及相关部门可对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查封、扣押其排污设施、设备,明确适用情形包括违法排放特殊物质、在特殊区域排污、违法倾倒工业污泥等五类。
  2. 按日计罚:企业违法排污被罚款并责令改正却拒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次日起,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日数至复查发现违法行为改正为止,次数不受限制,明确适用情形含超标超总量排污、逃避监管排污等五类。
  3. 限产停产:企业超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环保部门可责令限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适用情形包括逃避监管排污、排放特殊物质超标等五类,同时规定部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等可不予实施该措施的例外情况。
  4. 黑名单制度:环保及相关部门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结合绿色信贷政策(2007 年、2013 年相关部门出台文件),约束企业环境行为。
  5. 行政拘留:企业实施特定污染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 5-15 日拘留,明确 “不正常使用” 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8 种认定情形。
  6. 刑事责任:违反《环境保护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方权利与义务

  1. 政府:获权(环保部门获执法权、“区域限批” 入法)、受约束(生态红线首入法)、需追责(地方政府决策者环保工作不力可能引咎辞职)。
  2. 民众:可要求公开环境信息、环评需征求公众意见、公益诉讼主体范围扩大、鼓励开展环境对健康影响研究。
  3. 企业:
    • 总原则:遵循 “损害者担责”,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 具体义务:自觉守法(严禁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污)、达标排放(遵守排污许可证要求及总量控制指标)、按规监测(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并正常运行监测设备,保存原始记录)、规范处理危险废物(设置识别标志、分类收存、落实 “三防” 措施、执行转移联单制度)、缴纳排污费(或环保税)、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履行环保责任制度。

四、总结

课件系统梳理了我国环保法律法规的层级与构成,聚焦环境污染犯罪的认定与处罚标准,重点解读了 2014 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严格的监管手段、处罚措施及各方权利义务,强调企业需严格履行环保义务,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因违法排污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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