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可燃有毒气体报警装置及其设置课程预览:
【PPT】可燃有毒气体报警装置及其设置课程内容介绍:
该文档围绕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展开,从法规依据、气体定义与分类、项目涉及气体、释放源、探测器设置要求及设备价格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旨在明确相关装置的安装与设置规范,保障相关场所安全。
一、法规依据
文档列出了多项要求安装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器的法规,为装置设置提供法律支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 10.3.2 条规定,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场所,需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18)第 4.6.11 条指出,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 A 类液体的装置内,宜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同时该规范还对可燃气体、液化烃及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有详细规定,如可燃气体按爆炸下限分为甲、乙两类,甲类爆炸下限<10%(体积),乙类≥10%(体积);液化烃和可燃液体也有对应的分类及举例,且明确操作温度超过闪点时液体火灾危险性等级的调整规则,如操作温度超过闪点的乙类液体视为甲 B 类液体等。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安监管技装字 [2003] 79 号)第 6.1.4 条将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的布防安装检查纳入易燃易爆场所评价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要求,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需设置报警装置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 号)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三)款提到,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要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对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定义及相关检测报警设计作出规范。
二、气体定义与分类
可燃气体:依据《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指甲类可燃气体或甲、乙 A 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同时《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18)按爆炸下限对其火灾危险性分类,并有具体举例,如甲类包含乙炔、甲烷等,乙类包含一氧化碳、氨等。
有毒气体: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通过机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的气体,需参照《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 [2013] 142 号)和《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1985)进行界定。
三、本项目相关气体
涉及气体种类:可燃气体有甲烷、硫化氢、氨气、柴油蒸汽;有毒气体包括硫化氢、氨气、甲硫醇、1,3 – 二甲基苯、邻二甲苯、二甲二硫、对二甲苯。
重点物质理化性质:通过表格详细呈现了甲烷、硫化氢、氨气、氨水、柴油、空气的性质、火灾危险性等级、毒物危害程度、爆炸上下限、最高允许浓度、蒸汽密度及相对分子量等信息,其中甲烷、硫化氢、氨气、氨水因自身特性需要设置检测报警装置,而柴油在特定条件下无需设置。
四、释放源
明确释放源为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地点,具体包括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密封处、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液体排液(水)和放空口、设备和管道的法兰和阀门组。
五、探测器设置要求
与释放源距离
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如厌氧罐、沼气柜及锅炉区、污水处理组合池上方):可燃气体上风向距离≤15 米,下风向≤5 米;有毒气体上风向≤2 米,下风向≤1 米。
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场开厂房(如综合预处理车间内的卸料大厅、基坑,气浮间,污泥干化间):可燃气体与释放源间距≤7.5 米,且每隔 15 米需设置;有毒气体与释放源间距≤1 米;比空气轻的气体需在厂房内最高点设置探测器。
安装高度及其他要求
比重小于空气的气体,探测器需高出释放源 0.5-2 米;比重大于空气的气体,探测器距离地平 0.3-0.6 米。
安装位置应易于检修,与管线或设备之间留有不小于 0.5 米的净空和出入通道。
探测器和接线需防爆,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规定。
装置能够现场报警,并能将信号计入 DCS 中控室(采用 4-20mA 模拟量)。
六、设备参考价格
表格展示了 CH4(可燃)、H2S(有毒)、NH3(有毒)三种探测器的单价,分别为 1500 元 / 个、1050 元 / 个、700 元 / 个。


